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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公调解度恶康管元健态委会劝谕公开拒绝劣 理有深圳市动司被深圳市消

          发表于 2025-05-10 11:25:15 来源:灵犀云坊

          中国消费者报深圳讯(记者黄劼)健身卡因商家原因过期无法使用,拒绝但商家却拒绝调解,调解不配合调查,态度态度恶劣,恶劣还扬言让消费者直接起诉,深圳市动司被深圳市消近日,元健深圳市消委会公开劝谕深圳市动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康管要求该公司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开维护自身企业信誉,劝谕妥善处置消费者的拒绝投诉。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深圳市消委会了解到,调解2022年2月15日,态度深圳市消委会收到消费者苗女士投诉,恶劣其反映深圳市动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原负责人在销售健身卡时承诺可无限期停卡,深圳市动司被深圳市消于是元健便花费13800元购买了使用期限为12个月的健身卡,后来苗女士因个人原因申请停卡。由于该公司原负责人离职,现负责人在未与消费者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恢复使用该卡,导致该卡过期,故苗女士申请退费,但该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消费者合理的退费诉求。深圳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多次联系该公司进行调查调解,但该公司一直拒不配合调查且拒绝接受调解,声称让消费者直接起诉,以变相推高消费者维权成本,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深圳市消委会负责处理该投诉的工作人员表示,消委会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和短信形式联系该公司,但一直没有回应。深圳市消委会同时向该公司发出调查函,要求其配合调查调解,但该公司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或说明情况。在工作人员电话联系该公司负责人的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态度恶劣,拒绝配合调解,并扬言让消费者直接去起诉。经调查取证,消费者苗女士投诉的情况属实,消费者的退费诉求合理却遭到拒绝。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该公司单方恢复消费者会籍时间计算导致健身卡过期,属于单方违约行为。该公司原负责人向消费者承诺可无限期停卡,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此时该合同的内容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已发生变更。《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负责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原负责人离职后未进行妥善交接,现负责人在未与消费者提前沟通协商的情况下,单方面恢复该卡会籍时间计算,以致该卡过期,该公司的单方违约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该公司的合同中存在诸多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无效格式条款。深圳市消委会通过审查消费者提供的与该公司签订的《动元健康管理中心会员协议》,发现该合同属于动元健康管理中心单方面出具的格式合同,有8处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12处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且合同条款字体较小且不易辨明,这些条款均属于与消费者具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但该公司在合同中均未以加粗或划线等显著方式标注,也未曾通过口头方式或其他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属无效条款。

          对于深圳市动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深圳市消委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能,对该公司行为进行公开劝谕,认为消费者依法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应严守法律规定,遵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对于企业而言,守法经营是立身之本,企业信誉是成事之基,妥善及时化解纠纷是长远之道。该公司应妥善处置消费者投诉,更改合同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款。

          深圳市消委会将持续关注消费者投诉问题的解决及格式条款的修改情况,并视情况按照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信用推送、支持消费者起诉等手段坚决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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